船舶运输政策更开放!海南三类船舶可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正式公布。6月2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南省新闻发布厅召开,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海南海事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条例》是国内覆盖航运要素最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标准最紧密的地方性航运法规之一,共8章50条,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船舶登记申请材料、营运、税费等相关事项给予逐一说明,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国际船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国际船舶的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共有三类船舶可以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国际船舶登记包括七个种类,分别为国际船舶登记种类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变更登记;船舶注销登记;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
《条例》指出,符合办理船舶临时登记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审核后颁发临时证书,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一个月。船舶所有人可以在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向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申请延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在船员方面,《条例》明确,持有工作证明材料并在国际船舶任职的境外船员及其家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入境海南;境外企业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办或者合作开办船员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境外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国家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经考试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在税费和海运服务方面,《条例》指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国际船舶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船员服务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高级管理人员、船员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此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的企业因开展国际船舶融资借用外债涉及跨境担保的,可以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事前审批,合同签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