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长江船运
长江内河航运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管理。
1、内河船舶垃圾的分类
对于内河船舶,2018年7月1日开始,关于船舶垃圾的分类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
8)附录A船舶垃圾分类表分为10类,分别是: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废弃物焚
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此次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内河船舶生活
垃圾,根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2、长江内河航运船舶在南京长江水域船舶垃圾处理应遵守的规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禁止船舶
向内河倾倒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应倾倒入接收设施。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②根据《江苏海事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通告》,船舶
靠港作业,应当在靠泊后先行送交生活垃圾,拒不送交的,港口码头经营企业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③船舶垃圾的排放和接收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
载。同时应准确、及时的使用手机扫描接收单位二维码填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船舶和接收单
位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船舶垃圾。接收转运中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
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和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
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船舶垃圾。
④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
应当向对方说明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情况。
⑤船舶对船舶垃圾的排放、焚烧和意外落失应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并将《垃圾记录簿》在船上存放并随时可供
检查,附上从垃圾接收设施处或接收作业单位获得的垃圾接收单证,并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在船上至少保存
两年。船舶使用信息系统申请交付船舶生活垃圾的,相关电子记录与垃圾记录簿等文书记录同等效力,但应按
要求保存两年。
⑥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
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
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智能垃圾接收设施
3、长江内河航运船舶在长江南京水域排放船舶垃圾注意事项。
根据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服务标准,目前长江南京水域码头、水上服务区、锚地均向内河船舶提供
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服务,到港船舶可将垃圾分类后申请码头接收。船舶不得将船舶垃圾交由不具备经营资质和
不满足船舶设备技术条件的船舶接收、转运。具体接收单位信息可通过“船E行”APP或港口码头设置的告示牌
查询,也可向南京交通、海事管理机构咨询。
4、长江内河航运海事部门对船舶垃圾接收的监管。
海事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船舶垃圾的处置实施监管。主要监管方面包括:船舶是否有违法规定的
倾倒垃圾行为、是否按照要求做好垃圾贮存和排放的防污染措施、是否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存放、是否如实填
写《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接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向船方出具接收单证等。
5、可以在交通部海事局官网对最新的垃圾管理计划编写进行查阅和下载。
6、长江内河航运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定义,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
污水,包括(1)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
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3)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4)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7、船舶在南京长江水域船舶污水处理应该遵守的规定
①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应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不得
直接排入环境水体。
②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任何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包括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处理后的生活污水。
③根据《江苏海事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通告》,船舶
靠港作业,应当在靠泊后先行送交生活污水,拒不送交的,港口码头经营企业不得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④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排放和接收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
实记载,同时应准确、及时的使用手机扫描接收单位二维码填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电子联单。接收单位
应将接收的生活污水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具备自处理功能的除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监管
部门报送联单。
8、船舶生活污水在内河水域排放控制的具体标准
①自2018年7月1日起,2012年1月1日以前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
口处“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低于50mg/L、悬浮物(SS)低于150mg/L、耐热大肠菌群数低于2500个/L;”
在2012 年1 月1 日及以后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口处“五日生
化需氧量(BOD5)低于25mg/L、悬浮物(SS)低于35mg/L、耐热大肠菌群数低于1000个/L;、化学需氧量(CO
DCr)低于125mg/L、 pH 值6~8.5、 总氯(总余氯)低于05mg/L。
②自2018年7月1日起,船舶生活污水可以利用船载收集装置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或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
置处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
9、长江南京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单位。
根据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服务标准,目前长江南京水域码头、水上服务区、锚地均具备船舶生活污
水接收能力,并向内河船舶提供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服务。船舶不得将船舶生活污水交由不具备经营资质和不满
足船舶设备技术条件的船舶接收、转运。具体接收单位信息可通过“船E行”APP或港口码头设置的告示牌查
询,也可向南京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咨询。
10、长江内河航运船舶餐饮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餐饮趸船(餐饮供给船)、内河客船的餐饮污水(仅指剩油、剩菜、汤水等)
不应向水域排放,应排放至污水贮存舱(柜),由船/岸有关部门予以接收。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提倡上述
以外的其它船舶产生的餐饮污水、洗浴洗衣污水不排入水体。
上述为长江内河航运船舶的管理,保护长江内河航运生态发展人人有责。